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‘beat·365’说好到白头你却要分手 青春损失费法院支不支持?

发布时间:2024-10-14 丨 浏览次数:

本文摘要:简介: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所指在男、女双方因爱情恋情或婚姻关系中止后,男方或女方(一般为女方者为主)心态为对方代价较多,期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展开一定经济上的补偿。

简介: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所指在男、女双方因爱情恋情或婚姻关系中止后,男方或女方(一般为女方者为主)心态为对方代价较多,期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展开一定经济上的补偿。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,迅速确认了爱情关系,同居三年。而高某有家室,且不愿斩环家庭。李某获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,强烈要求与高某恋情,并向其索取“青春损失费”10万元。

为填补心中的伤心,尽早完结这段婚外情,高某答允给李某8万元“青春损失费”,并开具了欠条。因高某并未如期保险费,李某诉至法院。【法院裁决】 李某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,上诉李某诉讼请求。

【案件分析】 关于李某能否获得“青春损失费”,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观点: 第一种观点指出,李某能获得“青春损失费”。婚外情补偿誓约是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誓约展开补偿的,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反对,而且高某是强迫缴纳“青春损失费”,是其现实意思回应,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反对。第二种观点指出,李某无法获得“青春损失费”。李某与高某誓约的“青春损失费”违反社会公序良谓,双方的协议不应科违宪,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再次发生,因此,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不应获得反对。
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,理由如下: 《民法通则》第7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该认同社会公德。”《民法总则》第8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专门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背法律,不得违反公序良谓。”第153条规定:“违反公序良谓的民事法律不道德违宪。

”故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再次发生婚外情,再次发生恋情(即中止同居关系)时,一方拒绝另一方缴纳恋情补偿费、青春损失费、或者精神补偿费,或者拒绝打欠条、投补偿合约等不道德,违反社会公序良谓,不应科违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及涉及司法解释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,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,有公平的处理权。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联合拥有所有权,夫或妻非因长时间生活必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该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分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;如果夫妻一方远超过日常生活必须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,这种赠予不道德应该确认为违宪;夫妻中另一方以侵害共同财产为由催促归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以反对。

因此,即便婚外情男方强迫对女方不予补偿的赠予不道德也科违宪。综上,李某与高某誓约的“青春损失费”违反社会公序良谓,双方的协议不应科违宪,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再次发生。

因此,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不应反对。【伸延读者】 一、什么是青春损失费、分手费?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所指在男、女双方因爱情恋情或婚姻关系中止后,男方或女方(一般为女方者为主)心态为对方代价较多,期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展开一定经济上的补偿。所谓“分手费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爱情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明确提出恋情拒绝,不应另一方拒绝赔偿金的一定金额,一般来说指“青春损失费”或“青春补偿费”,这种费用于法无据,不不受法律维护。

二、青春损失费、分手费在法律上能获得反对吗? “青春补偿费”、“分手费”法律不反对。在一些婚约纠纷中,有这样一种情况:结婚后,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,一方有罪过,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。

因此无过错方明确提出青春补偿费的拒绝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法律依据的,也无法获得法律的反对。当然,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,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必要经济损失,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,可以拒绝过错方赔偿金其所导致的必要经济损失,不是精神损害赔偿。

三、强迫给对方的分手费、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反对为由要回去吗? 虽然“青春损失费”不不受法律维护,但是如果另一方强迫反对这笔费用,且不伤害其他人的利益,则无论这笔强迫缴纳的费用是称作“青春损失费”还是“恋情补偿费”法律都不禁令。而且如果强迫支付方早已缴纳了,也无法以“青春损失费”不不受法律维护为由拒绝接管方归还。然而,在归属于“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下,“青春补偿费”即使早已缴纳了,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,那么支付方的未婚是有权控告催促“第三者”不予归还的、。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第二条规定,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,为中止同居关系誓约了财产性补偿,一方拒绝缴纳该补偿或缴纳补偿后答应主张归还的,人民法院未予反对;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害夫妻联合财产权为由控告主张归还的,人民法院应该法院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置。

四、同居期间女方流程,可以要男方给与补偿吗? 在同居期间分娩并人工流产,对其身体显然造成了一定损害,化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确系其损失,在双方都不不存在罪过的前提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“当事人对导致伤害都没罪过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”的公平责任原则,可以拒绝男方亦须分担部分费用,对女方展开必要的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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